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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全民创业财税政策措施
2008-08-15 14:39:23
                                                      冀财企[2008]72号
各设区市、扩权县(市)财政局:
      为贯彻省政府推进全民创业的决策和部署,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
      1、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24000元/年(2000元/月)。
      2、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4、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5、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
       1、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2、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5、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税收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政策
      1、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2、对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企业职工总数×100%)×2。
      对于新办的从事商品零售兼营批发业务的商业零售企业,凡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3、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下发后从事下列行业的,可以享受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
      (3)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
      二、收费优惠政策
      (一)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下岗失业人员,现统称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核准免交收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具体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6)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2、省政府以及省财政、物价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红十字会部门收取的卫生救护培训费。
      (2)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职工劳动手册》工本费。
      (3)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运输单证工本费。
      三、资金支持
      (一)各级财政设立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重点支持创业辅导与服务。对各类投资主体创办的、符合条件的创业辅导基地的建设项目,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对向创业者提供培训、咨询、代理、技术等公益性服务的创业辅导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可视财力给予适当的支持。
      (二)各级财政应通过注入资本金、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积极解决中小企业及创业者的融资困难。
      (三)对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内的农民创办特色农业,符合条件的,可通过“两周转”项目资助、小额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优先给予支持。
      (四)对于农民创办的畜牧、蔬菜、林果三大主导产业以及乳品、肉蛋、粮油、蔬菜、果品五大加工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贷款贴息资金支持。对农民使用自筹资金或吸纳社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也可视同银行贷款给予支持。
      (五)对创办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获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
      四、小额贷款担保政策
      (一)担保贷款范围。凡有创业愿望且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的条件,放宽到在新增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可以申请贷款。
      (二)担保贷款额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万元提高到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可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从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提高到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额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机构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三)担保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原来的2年延长到3年。
      (四)担保贷款贴息范围和比例。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内不贴息。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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