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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我省《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解读
2008-04-18 13:54:02
      “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商品房预售款优先用于工程款支付,政府投资工程拖欠可由本级财政资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领域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据相关负责人介绍 ,此文件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正在着力从源头上构建工程建设各环节层层把关、闭合联动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

                                                     ■工程建设全程把关  
      《意见》要求,新上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资金审查。发展改革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不落实和未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将不予审批;对企业投资项目资本金达不到规定比例和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的不予批准。对于不能提供有效资金来源证明或资金到位率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或开工报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和项目批准后抽逃、挪用资金以及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并将其行为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对有拖欠工程款记录的建设单位,未偿清拖欠工程款前,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新的工程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企业带资承包建设。建设单位及其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将施工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投标条件。社会投资项目确需施工总承包企业带资施工的,建设单位须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列出带资的数额、偿还方式和期限、利息标准、违约责任等。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发包、承包和劳务分包的监督管理,及时将有拖欠行为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录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对有拖欠记录的建设单位,取消其招标资格;有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记录的施工企业,取消其投标资格。

                                                     ■“政府工程”强化监管
      《意见》指出,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内容、标准进行建设。各级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交通和水利等部门要严格审核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对擅自超规模和标准的,不予办理规划、土地使用和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对因超概算产生拖欠工程款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经审计机关或中介机构审计(审核)后,同意调整概算的,报原审批机关,按批准资金来源安排偿还工程款;不同意调整概算的,可通过资产变现或转让产权等方式偿付工程款。
  政府投资项目决(结)算需财政评审或年度审计的,财政评审或审计报告应就工程款支付情况作出专题说明。对于评审或审计中发现的拖欠工程款问题,项目审批和主管部门应立即督促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建设单位确属无力偿付,但又不宜通过以上方式偿付的,由当地政府从本级财政用于建设的资金中予以偿付。 

                                                      ■农民工工资规范支付  
  《意见》指出,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就施工企业支付劳务用工工资明确专项条款。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企业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企业拒不支付的,建设单位可以动用履约保证金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由施工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意见》强调,施工企业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工资发放原始签收记录应存档备查。因施工企业违反本款规定造成工资拖欠的,由施工企业承担全部责任。因建设单位违法将工程肢解发包或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因此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并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意见》明确,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用工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对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监督检查。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控。建筑行业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督导施工企业在指定的银行按期预缴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劳动保障、建设等部门要制订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

                                                    ■部门职责明确落实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各级政府部门在构建预防薪欠长效机制的职责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省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制订清理、预防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措施,建立健全有关拖欠记录、统计、披露和通报等制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并全面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资金筹集以及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建设、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及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建设和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有关专业工程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情况。 (河北法制报记者 周欣艳 通讯员 赵丽娟  郭凤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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