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 | 2007-12-11 17:23:02 | 一、申请贷款对象 凡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其它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含大中专毕业生)以及完全失地农民和进城务工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二、申请贷款条件 申请小额贷款的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款能力。(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都属微利贴息项目)。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应当在银行、公安等单位无不良信用记录、社会信用良好且有我市常驻户口的人员。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增就业岗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人表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30%以上的,由企业提出担保贷款申请。 三、申请贷款程序 (一)市区(含矿区、高新区)个人或实体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由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管理中心”)负责提供担保。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担保方式。 (二)小额贷款按照个人自愿,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产审查推荐,区就业服务局审查备案,担保管理中心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1、推荐审核。申请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查推荐后,持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退出现役自谋职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等材料到区就业服务局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2、审核担保。经初审合格后,申请贷款人员携以下材料向担保管理中心提出担保申请:个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退出现役自谋职业证明、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及《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担保管理中心在接到贷款申请及相关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将结果告知贷款申请人。担保管理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向经办银行出具《承诺担保通知书》并转送相关材料。 3、核实放贷。经办银行在接到材料7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通知申请贷款人。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与担保管理中心签订《小额贷款担保合同》(合同格式双方另行制定),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工作,在贷款后2个工作日内向担保管理中心送交《贷款合同》副本。双方签订的《小额贷款担保合同》自经办银行发放贷款之日起生效,至该笔贷款最后收回;或经担保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协商同意后,足额履行代位清偿责任后,该合同自动失效。 (三)进城务工人员及失地农民,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直接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就业服务局提出申请。 (四)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贷款: 1、企业由市就业服务局推荐,向市中小型企业局提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社区生产型、服务型小企业由市就业服务局认定。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数及比例进行认定并颁发《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财政局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报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申请、进行复核,并填写贴息意见。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向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出示相关材料。 四、贷款用途 此项贷款只能用作受益者经营时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或作为扩大再生产的专项资金,担保管理中心负责监管,对贷款用途作不定期的检查。 五、贷款额度和期限 (一)贷款额度。个人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5万元以内;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按人均不超过5万元掌握,但最高不超过20万元。社区生产、服务小企业最高贷款不超过50万元。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具体贷款来度可视需要和还款能力由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共同商定。 (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管理中心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银行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市场发展前景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个体经营项目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资信程度高,有偿还能力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给予二次贷款。 六、贷款利率与贴息 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 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贴息资金除 中央财政贴息范围外其余部分从地方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贷款期满后,可展期一年,展期不贴息。 六、担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筹集安排,并由市财政局按照每年的工作目标任务划拨到指定的银行专户,指定的银行专户由市财政部门和担保管理中心共同指定,实行封闭运行,并专项用于此项政策的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每年要按照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比例给予担保管理中心担保费用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行小额贷款担保不良率达到 20%时,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担保管理中心要与经办银行采 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后,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恢复担保业务。市本级的贷款担保基金代偿率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的代偿损失,由担保管理中心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经主管市长批准后予以弥补。 八、贷款的风险管理 (一)联合协同,严格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各工作部门要及时加强联系、协同沟通,担保管理中心要与经办银行等部门及时沟通,依靠银行诚信系统及时了解申请借款人的历史信贷信用记录,以获取最准确的信用情况,确保审核、担保的准确性。 (二)担保管理中心采取切实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最大程度降低担保风险: 1、个人担保。借款人申请贷款必须由一名具备相应贷款额度偿付能力、有固定收入的自然人提供反担保。 2、资产及有价证券抵(质)押。借款人可用自有或亲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产、有价证券做抵(质)押申请贷款。 3、固定资产抵押。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必须有固定资产 或其他不动产做抵押。 (三)加强跟踪服务,实行动态管理。担保管理中心及经办 银行要与已申请借款人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经营状况信息, 为他们经营提供及时有用信息,解决切身困难,帮助他们的经营 资金实现良性循环。担保管理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对快到期的贷款 提前3O天发出贷款偿还预告书,对已到期的贷款及时收款。 (四)加大追款力度,提高贷款的回款率。对到期等待观望逾期不还以及有能力偿还而恶意拖欠的借款人,担保管理中心要与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通过警告、新闻媒体暴光、冻结反担保人工资、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必要的法律手段,及时追收贷款。 九、责任划分 (一)市财政局责任 市财政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会同市就业服务局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适时注入担保基金满足贷款的发放工作,积极支持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任 加强对担保管理中心的业务指导,监督担保审核的相关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工作推进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担保管理中心落实好以下责职: 1、组织制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的管理办法,承担小额贷款担保业务。 2、加强对借款人的动态管理,为借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3、协助经办银行核实小额贷款贴息金额,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负责对逾期贷款催收和追偿,确保回收率不低于90%;参与审核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并及时报劳动、财政部门予以补偿。 (三)经办银行责任 1、按不低于财政存入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审核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2、对符合条件并由担保管理中心提供担保的小额贷款申请,按照规定予以审核并发放贷款。 3、对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对逾期3个月仍无法收回的贷款,经办银行要及时向担保管理中心提出《事故报告书》。 4、主动参与逾期贷款催收和追偿,对小额贷款呆、坏帐损失协同市担保管理中心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报市财政局进行弥补。 (四)区就业服务局责任 鼓励各类人员积极参加创业培训,但不得将是否参加创业培训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作为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前置必备条件。对申请人参加创业培训对辖区内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 后的小额贷款申请予以审查、汇总;对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实施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小额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政策,积极组织逾期贷款的催收和追偿。 (五)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责任 1、负责审核申请人的基础、信用情况,对小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报区就业服务局审核,指导帮助小额贷款搞好经营,负责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2、对贷款申请人按本实施办法规定予以调查,符合条件的向区就业服务局推荐。 (六)借款人责任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小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按规定履行贷款合同。 十、奖励机制 以承担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单位对小额担保贷款的回收率进行考核,回收率达到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90%的,给予发放额的l%比例奖励;回收率达到95%的,给予1.5%比例的奖励。奖励分配比例: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60%,市担保管理。中心20%。银行20%。所需资金从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十一、联席会议制度 担保管理中心会同经办银行、区就业服务局和市财政局等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对小额担保贷款的总体工作进行研究,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 十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实施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此文件有效期自2007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11月22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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